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二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林麗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如附件):(罰金已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