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美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在收到本件裁定之日起的七天內,補正下列
事項,否則,逾期駁回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法代的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