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