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座落於台南縣永康段00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原告所有與被告土地(即0000-0000號土地)相比鄰,
被告所有之建物竟建於其原告所有土地,其範圍達85%,
原告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自得請求被告遷出,並將系爭土地
返還於原告。
(二)被告遲以未占用等語為辯,然按系爭土地之界址歷經永康
地政三次測量相同,均認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見附件1
、2界址地圖及土地謄本),詎被告竟不服,要求再為鑑
界,實為拖延訴訟,無誠意解決本件紛爭;又期間被告或
提出以地易地、或價購等方案,然均未達成任何協議。爰
依所有物排除暨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
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上建物,應予
拆除,並將土地歸還原告,因被告不服,要求再次確認界
址,法官叫我要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為此,懇請鈞庭鑒核
確定界址之判決。
(三)本案自95年至今已逾三年多,一審仍未結案還在審理中,
從新市簡易庭到台南地方法院再回新市簡易庭,...亦經
三次測量結果均相同(二次永康地政事務所,依次內政部
土地測量局),從中央到地方都已測量過,,現在又要再
測量?為此懇請體恤百姓之困苦切勿再勞民傷財(測量費
高達27000元),..祈能速審速結。
二、被告則以:對測量結果不同意,也不同意墊付測量費。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界址地圖及土地謄本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以
土地測量結果有誤等語資抗,是本件之爭點即在確認兩造
間土地之界線何在?
(二)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
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
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
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第94條之1及第28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確定經界之訴,法院無法僅憑兩造之主張即下判斷
而為判決,例皆矚由地政機關依照法令實施複丈或鑑測後
,再由法院依據證據而為判決。因之,如法院認有應行勘
測必要,須由兩造當事人協同而不協同者,則基於民事訴
訟係為有償訴訟,法院依法得不實施該訴訟行為。依上開
法條,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認法院無逕行墊付
鑑定費實施鑑定之權能與必要。
(三)法院雖得依法不為命令當事人協同辦理之證據調查,但不
得拒絕審判則為法院之義務。惟查,本件原告之所以提起
確認界址之訴,係因其在提起拆除地上物之訴後,法院矚
其另提「確定界址」之訴,其兩訴之用意僅在訴請被告「
拆除地上物」而已,是則,本件認實無再行視同合意停止
訴訟,徒事延宕訴訟終結之必要,是故,即或本件訴訟因
法院無法取得心證而駁回原告之訴,上開「拆除地上物」
訴訟仍可達成原告訴訟之需求,應不生拒絕審判之結果。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定界址,既因拒絕協同法院進行調查證據
、取得心證,本院認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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