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00號聲請人永煜肉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李碧枝 │永豐商業銀│101年6月27日│22,500元│AE0000000│││││行西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