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9號聲請人瑞順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貿翔實業│永豐商業│101年6月30日│36,750元│AE0000000││││股份有限│銀行新莊│││││││公司 吳慧 │分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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