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6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書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即基隆市○○區○○○路○○巷○○號,由上訴人同居之子 李文泉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五一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屆滿,因該日適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同年五月十九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被告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而被告郵寄之上訴書狀係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送交原審法院,有上訴狀上原審法院之收狀戳可憑,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