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軍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軍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
弄2號2樓(現於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署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7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97年上訴字第031號,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是不服高等軍事法院有期徒刑判決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者,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此為其上訴之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之上訴理由所規範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云云。惟經查高等軍事法院已依審理所得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於判決中詳加說明理由,而量刑本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件已審酌被告因事假後不思返營服役,僅因與女友爭吵,心情不佳等由,率爾不假潛逃長達二月有餘,棄己身兵役於不顧,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任務之遂行,惟念及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並無犯罪前科等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之情形,亦無任何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原則之情事,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量刑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原則,核係徒憑己意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附錄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