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宏糠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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