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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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張正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永輝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鵬順交通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0日│80,984元│AF0000000│張正興│││大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