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溫郁文 相對人 劉逸眉 相對人 劉筑華 債務人 張瑞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張瑞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0年12月14日至140年12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張瑞清於90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0年12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4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98,8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91年10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客戶放款全戶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興華││263│67.17│全部││││││││││├─┴───┴────┴───┴───┴──────┴────┴──────┤│所有權人:劉逸眉、劉筑華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59│臺中市潭子區興│00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1.45│陽台6.34│全部││││華段263地號│造、構架造,住家│二層41.45│││││││用│三層41.45│││││├───────┤│突出物5.30││││││臺中市潭子區潭││合計129.65││││││興路3段86巷3號│││││││││││││││││││││││││││││├─┴──┴───────┴────────┴──────┴─────┴────┤│所有權人:劉逸眉、劉筑華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