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豐裕 上列聲請人與 郭宜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17紙,其中票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9紙支票無退票理由單,無法按票款請求,故請陳明是否將該部分欠款更改為借款,並將利息改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承上,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故請釋明自各該支票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