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DIMZON,LILIBETHARANDILLA於民國107年2月起至107年2月28日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僱傭契約、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或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金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