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002號聲請人葉麵代理人 洪偉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0年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0年司催字第35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已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然登載時間為100年2月24日,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三個月,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20││├──┼───────────────┼──────────────┼────┼───┼────┼───┤│003│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16││├──┼───────────────┼──────────────┼────┼───┼────┼───┤│004│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00││├──┼───────────────┼──────────────┼────┼───┼────┼───┤│005│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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