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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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廖穎愷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丁○○、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
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彭洪媛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