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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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
蘇豐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自9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自95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
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彭洪媛法官蘇嫊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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