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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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2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