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