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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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上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判決原本與正本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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