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柯月美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