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1月21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縣○○鄉○○路,由草屯往大里方向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行人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甲○○在該處同向行走,乙○○○因而撞及甲○○,致甲○○受有脊椎骨骨裂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