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3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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