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