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1號

原告 馬僖妍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告 馬宏忠

馬維廷

馬宏政

馬宏杰

馬崇喜

馬永川

馬文祥

徐馬淑惠

馬淑珍

馬淑女

馬淑美

馬淑妹

馬淑賢

馬甘杏

馬寶玉

馬秀月

馬秀華

郭春風

楊郭惠美

郭清泉

葉靜芬

葉靜芳

葉靜玲

葉武信

葉明珠

郭清山

郭永成

郭林月鳳

郭昭宏

郭昭田

郭慧眞

郭秀慧

吳邦傑

吳顏芙美

吳永勝

吳永祥

吳雅惠

吳佰昌

李春玉

李清福

馮也甄

馮晨珉

馮暐仁

吳麗玲

吳淑清

吳燁采

吳淑瑢

吳淑華

許吳慧眞

林大耿

林大欽

林偉政

林慧玲

何雪麗

何雪清

何亦城

何亦隆

何雪滿

馬輝隆

馬志玲馬淑娟

汪育瑋

馬淑眞

馬進山

馬進明

馬秀美

馬秀玉

許芳瑞 律師即 郭文龍 之遺產管理人

馬秀蘭

陳美女

馬宏志

馬志賢

馬桂英

楊碩碉

楊雨晨

楊明申

馬丞聰

馬御珊

黃千芸

馬雅君

馬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10,632元【計算式:1/12×61.41㎡×60,700元=310,63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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