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蜀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針炙針拾萬壹仟零伍拾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蜀冀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針炙針10萬1,050支(聲請意旨誤載為10萬1,020支),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擅自輸入醫療器材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扣案之針炙針10萬1,050支,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等情,除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案,並有卷內扣押、搜索筆錄、簡易申報單、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文暨委託書、貨物派送單可稽,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