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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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十四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七樓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
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