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黃羽希
被告 楊仕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吳佑家
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黃羽希
被告 楊仕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吳佑家
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