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明原矽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苗栗縣政府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玖萬壹仟貳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