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柯英玫
       陳玉美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雅靜
被   告  蕭復進
       蕭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500元
(即座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4之價
額為16,500元+同小段252地號土地持分1/4之價額為965,250
元=981,750元,981,750元×2人=1,963,500元,是原告請
求分割共有物所得之利益,應為1,9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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