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盛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家傑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434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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