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李宗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金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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