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郭福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實踐公義協會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141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審裁費1,500元,惟本件上訴人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75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75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
   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
   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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