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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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唯豐汽車保養場
法定代理人 吳景 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釋嫺 間請求償還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23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