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張釗深
被 告 王廼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貳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