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詹皓翔
被   告  許少均許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
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2,018元,及其中48
,760元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一
覽表各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2,018元,及其中48,760元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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