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02號
原   告 大聯邦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俊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純楊明倫謝志偉 、謝 李麗真王思穎
吳福材黃慧玲宋金英傅儀隆鍾春鵬楊自強陳品緁
劉玉龍曾宏文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正純、楊明
倫、謝志偉、謝李麗真、王思穎、吳福材、黃慧玲、宋金英、傅
儀隆、鍾春鵬、楊自強、陳品緁、劉玉龍、曾宏文之住所及最新
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正純、楊明倫、謝
志偉、謝李麗真、王思穎、吳福材、黃慧玲、宋金英、傅儀
隆、鍾春鵬、楊自強、陳品緁、劉玉龍、曾宏文(下稱被告
王正純等14人)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
書,原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王正
純等14人之住所,並提出被告王正純等14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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