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原   告 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柏柱
被   告 翔柏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峰
       張秀梅
       余福富
       翁疇芳 原名 翁麗芬 .
       陳彥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票款事件,因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以
本院100年度桃補字第2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新臺幣7,98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1日送達原告
之受僱人,並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華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