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張芝菡
之6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明賢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盈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