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賴光照
賴秀鑾 賴秀琴 賴橙彥 黃智偉 黃彩紋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林葳欣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