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全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三行「99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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