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 謝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信成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