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振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義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少年上訴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93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20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