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顏美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顏美只犯如附表所示壹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顏美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共12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4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13、14所示之2罪,則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41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0.12.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1.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2.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編號1至12││││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曾定執行刑││││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為有期徒刑││││臺幣1,000││││││1年6月。││││元折算1日││││││││││。│││││││├─┼────┼─────┼─────┼─────┼─────┼─────┼─────┤││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3.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4.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6│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5.2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7│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0.12.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8│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1.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9│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2.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3.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4.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1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1.5.10│雄高分院10│103.3.31│雄高分院10│103.4.29│││││月,如易科││2年度上訴││2年度上訴││││││罰金,以新││字第1297號││字第129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1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0.10.20│本院103年│103.7.31│本院103年│103.9.5│編號13、14││││月,如易科││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曾定執行刑││││罰金,以新││1272號││1272號││為有期徒刑││││臺幣1,000││││││4月。││││元折算1日││││││││││。│││││││├─┼────┼─────┼─────┼─────┼─────┼─────┼─────┤││1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100.11.20│本院103年│103.7.31│本院103年│103.9.5│││││月,如易科││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罰金,以新││1272號││1272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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