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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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永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俊彥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柒仟零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編│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號│││├─┼───────────┼───────────┤│1│500,000元│101年11月19日│├─┼───────────┼───────────┤│2│617,647元│101年11月26日│├─┼───────────┼───────────┤│3│500,000元│101年11月29日│├─┼───────────┼───────────┤│4│500,000元│101年11月30日│├─┼───────────┼───────────┤│5│45,000元│101年12月10日│├─┼───────────┼───────────┤│6│500,000元│101年12月17日│├─┼───────────┼───────────┤│7│166,340元│101年12月25日│├─┼───────────┼───────────┤│8│575,725元│102年1月15日│├─┼───────────┼───────────┤│9│120,000元│102年1月21日│├─┼───────────┼───────────┤│10│215,789元│102年1月25日│├─┼───────────┼───────────┤│11│135,000元│102年3月5日│├─┼───────────┼───────────┤│12│45,000元│102年3月11日│├─┼───────────┼───────────┤│13│500,000元│102年3月15日│├─┼───────────┼───────────┤│14│276,500元│102年3月25日│├─┼───────────┼───────────┤│15│1,000,000元│102年4月22日│├─┼───────────┼───────────┤│16│1,000,000元│102年6月10日│├─┼───────────┼───────────┤│17│1,000,000元│102年8月1日│├─┼───────────┼───────────┤│18│2,000,000元│102年8月19日│├─┼───────────┼───────────┤│19│1,000,000元│102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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