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謝勝隆 律師相對人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間訂定信託契約,同意以聲請人名義提供相對人公司為受託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依上開契約約定,關於土地之財務糾紛,均應由相對人公司負擔,惟相對人公司嗣因經營不善,無力負擔,乃由聲請人繳付歷年稅捐,計約新臺幣3,500,000元,為此,屢次催促不得解,此後更人去樓空,聲請人依法所為之催告函,因「遷移」或「查無此人」等中,致遭郵政機關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准予就上開催告函公示送達,並提出信託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其信封(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固為民法第97條所明定。惟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之代表人,雖非私法上所謂之法定代理人,然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參照),復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法理由亦謂:當事人若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依此可見,對於法人為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登記之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地址寄發之上開存證信函遭退回一事,固有卷附退郵信封影本可稽;惟依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乙○○戶籍謄本記載之住址則為「臺中市○○區○○里○○○街○○號」,不僅與相對人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4段60-5號1樓」不同,且與登記表上登記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臺中市○區○○路4段36-24號)不同,則依前引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及相關說明,聲請人如欲催告相對人公司,應再向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上開住所寄發首揭存證信函,如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仍有住居所遷移不明,致聲請人無法知悉其住居所之情形,聲請人始得聲請公示送達,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