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水壽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24元,應繳裁
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