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0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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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被 告 黃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0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整,其中新臺幣
叁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另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新台幣捌拾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