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從心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賴曉秋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由本院於110年3月11日依據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處分,上揭裁定並已確定。因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總計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35元,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高達19,853,520元,債務人之財產顯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應予返還債務人,且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附表: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台幣)備註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73元2台新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元3玉山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元4合作金庫松興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0元5合作金庫城東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0元6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一部0元7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股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