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30號聲請人 李雄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12條及第28條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76年7月20日以北市社四字第3324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6年8月3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9年4月30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9年5月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9年12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12條及第28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032666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第12條部分,係就董事如為專職得為有給職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28條部分,則僅係就基金會地址及章程修訂時間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件: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基金會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第四條本基金會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第十二條董事、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董事會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第十二條董事、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董事會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廿八條本捐助章程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廿四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三年三月廿二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四年五月廿三日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七日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廿日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訂。第廿八條本捐助章程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廿四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三年三月廿二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四年五月廿三日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七日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訂;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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