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 張許碧珠 被告 胡許卜 被告 許參德 即被繼承人 許忠立許忠興 之繼承人被告 許素娥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 許素琴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 許復順 被告張 許素燕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 許美月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 許志光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許素娥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
張許素燕 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許美月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許志光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許美文 被告許美文即被繼承人許忠立、許忠興之繼承人被告 許胡壁玉 即被繼承人 許聰統 之繼承人被告 柯許雀梅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土木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林許雀忍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復章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菊雄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深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張 許錦屏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純蜜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許文彬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楊德景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林甲壹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林靜麗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楊靜金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 楊志鴻 即被繼承人許聰統之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許登極 之遺
產管理人代理人 王文文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許信英許復振 之繼承人被告 許其壽 即許復振之繼承人被告 蘇許信菊 即許復振之繼承人被告黃 許信滿 即許復振之繼承人被告 許其保 即許復振之繼承人被告 胡麗淑 即胡 許信美 之繼承人即許復振之代位繼承人被告 胡志忠胡許信美 之繼承人即許復振之代位繼承人被告 胡志展 即胡許信美之繼承人即許復振之代位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